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442号
被执行人:陆杰,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陆杰因犯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刑二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杰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查无下落。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杰采取罚金刑的强制措施。目前,被执行人陆杰查无下落,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海东
代理
审判员 蔡锋英
代理
审判员 张杨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