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月朗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月朗贸易有限公司,赵勇胜,郑春眉,王舒超,朱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3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32号福州市粮食储备应急指挥中心三层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849812-1。法定代表人:赵勇胜。被执行人:福州月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3号山明水秀大厦3层02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7750060-2。法定代表人:葛银锋。被执行人:赵勇胜,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郑春眉,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王舒超,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朱珊珊,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月朗贸易有限公司、赵勇胜、郑春眉、王舒超、朱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45634元由被执行人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月朗贸易有限公司、赵勇胜、郑春眉、王舒超、朱珊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