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华申请执行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洋,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华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