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与李德萍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李德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特49号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17MJ5836201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傅小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德萍,女,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与李德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德萍欠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2014年至2015年物业费1122元。李德萍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费785元,余款338元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物业服务中心与李德萍于2017年9月25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