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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蔡训明与蔡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训明,蔡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317号原告:蔡训明,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蔡训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夺翠,利辛县望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训明与被告蔡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训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