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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行初38号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9行初38号肜某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宏兴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412931197505014613。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新野县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满星,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景,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肜某某诉被告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出让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肜某某与2017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肜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肜某某撤回对被告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50元,由原告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辉

审 判 员  侯祎斌

人民陪审员  秦玉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