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兵100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北垦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建龙,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新H63781的三菱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卧龙小区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新HT30**号朗风牌小轿车相撞肇事,造成新HT30**号小轿车轻微损坏。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为273.2毫克/100毫升。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公交认字[2016]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6]110号血液酒精鉴定报告,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照片、现场方位、新HT30**号接触部位概览照、现场痕迹照、秦某某血液提取照、接警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亳克/100亳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情形,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幅度内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顾新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瑶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