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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保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兴秀与金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秀,金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保10号之二申请人:吴兴秀,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金旭杰,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吴兴秀与被申请人金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川1525民初9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金旭杰与马明涛夫妻共有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10月20日,吴兴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住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兴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旭杰所有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召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