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雨洪与黎智华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207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洪,黎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何雨洪,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黎智华,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关于何雨洪与黎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黎智华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何雨洪偿还本金2015元元及利息的义务。因黎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黎智华承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智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黎智华消费的措施,并将黎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2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