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建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918号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建刚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建刚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刚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