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怀中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阳与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怀中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周阳,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老石桥13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阳申请执行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阳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0日将其户口注销,且申请执行人周阳无继承人继承其权利,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怀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瑞明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龙 欣书 记 员 沈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