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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兰、孙浩、霍山县华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兰,孙浩,霍山县华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兰,女,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孙浩,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华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汪兰。本院在执行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兰、孙浩、霍山县华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525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皖1525执2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兰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东侧金沙河畔小区的X幢联体别墅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霍字第00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7)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兰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东侧金沙河畔小区的X幢联体别墅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霍字第00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7)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