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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德仁与被执行人马元清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仁,周金苹,马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魏德仁,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周金苹,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卜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元清,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终155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院即将对被执行人马元清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