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青口生态农业观光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青口生态农业观光园,周家华,周彩英,周家荣,祝云青,李超寅,周晨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被执行人江山市青口生态农业观光园,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塘边村塘边45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52595。法定代表人周晨媛。被执行人周家华,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周彩英,女,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家荣,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云青,女,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李超寅,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晨媛,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市青口生态农业观光园、周家华、周彩英、周家荣、祝云青、李超寅、周晨媛(2017)浙0881执213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院(2017)浙0881执213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2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坤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