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卢克明,郭佩英,李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园,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号**幢。负责人:夏XX,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克明,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佩英,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李园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卢克明、郭佩英、李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向李园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若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应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李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