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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恢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马屿镇江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恢307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执行人瑞安市马屿镇江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江桥村法定代表人陈义国,主任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瑞土资罚[2008]5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马屿镇江桥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在瑞安市马屿镇江桥村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温瑞行审字第18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条件不具备,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温瑞行非执字第41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称,现根据有关规定,拆除、没收事项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申请中所称事项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拆除、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08]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缪杨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