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赛恩草与武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赛恩草,武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王赛恩草。被执行人:武登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赛恩草与被执行人武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62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赛恩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登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登春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赛恩草的借款10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9元、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武登春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武登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王赛恩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武登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武登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赛恩草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