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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744号

义马市晟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俊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义马市晟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俊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晟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华山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67806219-2。

法定代表人:郭海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俊山,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执行义马市晟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张俊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山名下有豫M×××××海马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俊山名下所有的豫M×××××海马牌轿车一辆,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惠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韵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