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会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275号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北门口村。法定代表人:邴敬锐,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会忠,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