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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小平与被执行人路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平,路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平,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路海玉,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小平与被执行人路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路海玉归还原告杜小平借款本金464000元。以年利率2%计算,支付借款564000元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并支付借款464000元2014年1月22日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路海玉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路海玉名下在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58号电机厂某幢某单元某室有楼房一套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等待庆城法院拍卖后,剩余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如庆城法院放弃拍卖我院将进行拍卖。被执行人路海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杜小平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