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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孟新迎、路涛与黄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迎,路涛,黄金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393号原告:孟新迎,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宫市。原告:路涛,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宫市。被告:黄金洲,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宫市。孟新迎、路涛与黄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孟新迎、路涛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新迎、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孟新迎、路涛负担。审 判 员  张丰硕审 判 员  闫连稳人民陪审员  赵步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