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孟新迎、路涛与黄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迎,路涛,黄金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393号原告:孟新迎,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宫市。原告:路涛,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宫市。被告:黄金洲,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宫市。孟新迎、路涛与黄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孟新迎、路涛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新迎、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孟新迎、路涛负担。审 判 员 张丰硕审 判 员 闫连稳人民陪审员 赵步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