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平、X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范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豪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15298510-1。委托代理人: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平,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XX,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平、XX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平、XX银行存款31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