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爱艳与李国强、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艳,李国强,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0号之一原告:王爱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国强,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石玉,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爱艳与被告李国强、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爱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爱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