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与肖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肖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3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号友好时尚购物城*楼。经营者:邢玮,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店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霞,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星光婚创梦工场婚礼策划师,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因与被上诉人肖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经营者邢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被上诉人肖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不支付肖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工资3400元;2、不支付肖霞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3、不补缴肖霞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期间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肖霞到我处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我方多次要求与肖霞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肖霞拒绝并要求社保以现金方式发放,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原因在肖霞,我方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肖霞在职期间,工资已经足额支付并不存在拖欠情形,一审判决我方支付肖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工资3400元依据不足。肖霞答辩称,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从未说过有试用期,工作期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保,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还应当支付拖欠我的一个半月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无需给肖霞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期间利息;二、请求判令无需向肖霞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工资3400元;三、请求判令无需向肖霞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000元。请求判令由肖霞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肖霞到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工作。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为肖霞支付工资至2016年8月。2016年10月16日,肖霞从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离职。在此期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与肖霞签订劳动合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也未给肖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因拖欠工资、补缴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产生争议。2017年3月28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高(新)劳仲[2017]第141号仲裁裁决。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于肖霞入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时间(2015年11月)及离职时间(2016年10月16日)均无异议,应予确认。一审法院已查明肖霞在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工作期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与肖霞签订劳动合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也未给肖霞缴纳社保费用;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支付肖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报酬。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要求无需补缴肖霞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期间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肖霞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负担。庭审中,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肖霞主张的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3400元进行有效抗辩,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由此,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要求无需支付肖霞上述期间工资3400元的诉求,并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存在未与肖霞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应仅以肖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数额为限确认,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向肖霞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故此,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要求无需支付肖霞上述期间未签到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的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向肖霞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报酬3400元;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向肖霞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三、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肖霞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另查明,依据肖霞在一审中提交的招商银行对帐单显示,肖霞月平均工资为3421.43元。二审中,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认可拖欠肖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3400元。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否支付肖霞拖欠工资3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二审期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认可拖欠肖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工资3400元,但要求肖霞结回其负责的尾款再支付其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肖霞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工资3400元。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上诉不予支付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否支付肖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与肖霞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不争之事实,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肖霞,但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上诉不支付肖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否补缴肖霞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保费用。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作为用人单位为肖霞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肖霞2015年11月入职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2016年10月16日离职,期间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未缴纳社肖霞的社保,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应当依法补缴。综上,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市区西环北路艾维汀婚礼会馆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