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杨敬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936号之一原告:杨敬友,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坚、谭金辉,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30号2幢402-406室。负责人:赵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敬友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敬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75元,减半收取为8537.50元,由原告杨敬友负担。审 判 长 徐俊毅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