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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刘淑君与员小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君,员小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民初147号原告刘淑君,女,生于1989年4月15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潘松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员小莉,女,生于1981年8月20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XX,男,生于1977年11月4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被告员小莉的丈夫。原告刘淑君与被告员小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松强、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员小莉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员小莉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员小莉告诉原告:“想用其名义办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10万元,让员小莉使用。”原告当时表示同意。2012年9月份,10万元额度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办好,被告员小莉直接开始使用。2015年12月11日,被告员小莉为原告出具收条约定:被告员小莉收到原告光大银行卡一张,尾号5292,额度10万元,卡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员小莉承担。借条约定:2012年9月份,被告员小莉借到原告10万元,现员小莉将位于陕县水泥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楼东户房屋抵押给原告。后被告员小莉将信用卡丢失,补办一张尾号为8210的信用卡。2016年9月份,被告员小莉开始停止归还信用卡欠款10万元,导致原告信用卡逾期产生利息和滞纳金。同年12月份,原告从被告员小莉亲戚处将信用卡拿走。截止2016年11月25日,该信用卡欠款107863.09元,后原告归还一部分欠款。原告认为其将信用卡让被告员小莉使用,由此产生的债务及利息、滞纳金应当由被告员小莉承担,由于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7863.09元及利息(本金107863.09元,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员小莉后,被告员小莉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辩称:被告员小莉以原告刘淑君名义办卡借钱的这个事其不知道,其和原告感情不合,经常不在一起,员小莉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刘淑君10万元用于挥霍。2017年春节其电话联系不上员小莉,结婚12年,在一起生活不足半年,这个钱其不会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1日,被告员小莉向原告刘淑君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员小莉于2012年9月份借到刘淑君拾萬元整(100000.00),现将员小莉现有住房一套作为抵押(陕县水泥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楼东户,住房面积80方米)。如员小莉在还款时无偿还能力,刘淑君作为权益人有权处理员小莉名下所有资产,以此证明,三年之内结清。证明人:梁梦、XX。权益人:刘淑君。负债人:员小莉,身份证”。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刘淑君光大银行卡一张尾号为5292的借贷卡,额度拾萬元正(100000.00),卡内所产生一切额外费用,全部由员小莉承担。身份证号:”。庭审中,原告称其在2012年9月份,以其名义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信用卡尾号为5292),该卡其给与被告员小莉使用。2015年12月11日,因信用卡100000元额度已���员小莉已透支,故其让员小莉出具了收条和借条各一份,借条中的100000元就是被告员小莉使用其信用卡透支的100000元。在2016年1月份其找被告员小莉催还款时,员小莉说卡丢失了补办未回。2016年12月8日,其从被告员小莉妹妹员娇处将已补办的尾号为“8210”信用卡拿走。另查明,截止2016年11月25日,尾号为“8210”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应还款为人民币107863.09元;尾号为“5292”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与尾号为“8210”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系同一张银行卡。该信用卡在使用期间超过还款日未还款,银行将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再查明,XX与员小莉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员小莉借用原告刘淑君所办理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并透支使用该卡,透支金额为100000元,截止2016年11月25日未予归还,并产生逾期违约金以及滞纳金7863.09元,该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中国光大银行账单、被告员小莉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各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存在以上情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员小莉向原告刘淑君所借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信用卡透支额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XX对该笔债��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本案被告员小莉向原告刘淑君以信用卡额度透支方式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双方对借款数额和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将信用卡交付被告员小莉,被告员小莉已实际使用了该信用卡透支额度100000元的款项,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应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5日前产生的逾期违约金7863.09元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从2016年12月15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员小莉、X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淑君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违约金7863.09元(截止2016年11月25日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被告员小莉、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元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人民陪审员  曲建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诶的那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