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某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酌情利息人民币4500元,共计人民币11500元。下剩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席某某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