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维新与陈晓广、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新,陈晓广,梁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涞执字第111号申请人赵维新,男。被执行人陈晓广,男。被执行人梁爱华,女。本院在执行赵维新与陈晓广、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晓广、梁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爱华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账号XXXXXXXXXXXXXXX号工资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继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