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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倩、周国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倩,周国林,沈理敏,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远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104号申请人刘倩,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国林,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申请人:沈理敏,女,系周国林妻子,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申请人: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749949690。法定代表人:周国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大远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957061246。法定代表人:沈理广,总经理。申请人刘倩因被申请人周国林欠其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周国林与被申请人沈理敏系夫妻,被申请人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远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8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怀宁县恒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国林、沈理敏、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远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怀宁县恒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晚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