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郑得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郑得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205号。法定代表人庄伟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得限,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得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得限归还欠款711198.9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郑得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自2017年6月7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得限的银行存款信息、金融产品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得限、杨福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得限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有相关房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得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约谈及询问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711198.95元及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8306元。综上所述,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郑得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郑得限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通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李铭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