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建荣与被执行人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荣,王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梁建荣,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委托代理人:梁凤芹,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系梁建荣女儿)。被执行人:王晓丹,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荣与被执行人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晓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丹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