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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田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3刑初97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森,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2017)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8日01时38分许,被告人田森酒后驾驶新AT***1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新民东街新民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田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被告人田森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