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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燕华与张金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燕华,张金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418号原告:方燕华,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玲,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权,系张金玲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燕华与被告张金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燕华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方燕华负担。审判员  吴芳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