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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姬志红与杨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志红,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集贤路南一巷。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毛连涧村。本院在执行姬志红与杨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海涛名下有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Q277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海涛所有的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Q2779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