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云、何娟、李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何娟,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熊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海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云,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娟,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林,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云、何娟、李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娟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待轮候。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李云、李春林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李云、李春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云、李春林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云、李春林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黄明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