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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昌海与徐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海,徐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706号原告:高昌海,男,1968年4月26日,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承爽,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志豪,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高昌海诉被告徐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高昌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昌海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昌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高昌海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