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周咏潜,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汤和平,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恩平市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河南侨园路富华广场别墅第12幢。
法定代表人:汤和平。申请执行人周咏潜与被执行人汤和平、恩平市睿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和平、恩平市睿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汤和平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观鹤三巷1号前座之一、荔湾区鹤洞路167-169号的房屋、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金碧六街32号1304房房屋的占有份额、番禺区迎宾路上滘路段68号东海花园12座2408、12座2409房屋的占有份额、东海花园2号地下室137号、138号的车位、番禺区广州奥林匹克花园奥园大厦1302、1313的房屋、奥园大厦4-1号等70套商铺的占有份额、恩平市东安圩教育路十八巷15号土地使用权占有份额、东安圩教育路18巷15号房屋的占有份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恩平市睿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河南中山公园侧的土地使用权、恩城侨园路2号惠福大厦1幢401房等、2幢401房等、3幢401房等,共计151套房,上述房子均为查封档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7月25日、9月27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恩平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由于均为轮候查封,故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不具备处理条件。另本院已依法向上述房屋的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翠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