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347号被执行人:赵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门市。被执行人赵磊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磊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其苏F×××××号汽车1辆,但该车去向不明,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以打工为生。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磊采取罚金刑的强制措施。目前,被执行人赵磊的苏F×××××号汽车1辆被查封,但去向不明,其靠打工为生,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蔡锋英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