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柄权与被执行人王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柄权,王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周柄权,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王志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王青青(王志凯之妹),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柄权与被执行人王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志凯归还员工周柄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归清之日止(已支付4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5320元。由被告王志凯负担。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凯名下位于太乙地中海的房屋一套,现对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