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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82刘明启与曹元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启,曹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启,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曹元利,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刘明启与曹元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