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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省绍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绍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周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绍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民)贤,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清,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绍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扫把岭。法定代表人周济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济强,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绍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周济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4110.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6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周济强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绍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204110.03元、案件受理费4362元,合计208472.3元,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5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若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按时还清上述欠款,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欠款的利息请求;三、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绍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自行撤回执行申请;四、若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按时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