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XX、王明兰与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明兰,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531号之二原告:XX,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明兰,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丝绸路1号。法定代表人:文兴邦。原告XX、王明兰与被告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XX、王明兰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王明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42.5元、保全费2115元,由原告XX、王明兰负担。审 判 长 李益松审 判 员 仇兆敏人民陪审员 徐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