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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余军与陆伊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军,陆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余军。被执行人陆伊达。申请执行人余军与被执行人陆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陆伊达偿还原告余军借款333480元,限被该陆伊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后,被执行人陆伊达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伊达与申请执行人余军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