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建飞与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飞,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126号原告:赵建飞,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洋,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144921394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工业园区望海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飞与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飞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迪霞?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