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成与付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付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6141号原告孙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付文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孙成与被告付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成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