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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祥军屠建国、牟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建国,牟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638号被罚款人:屠建国,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牟玲芝,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祥军与被执行人屠建国、牟玲芝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屠建国、牟玲芝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屠建国、牟玲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屠建国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二、对被执行人牟玲芝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