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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守英张玉涛与王科林张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英,张玉涛,王科林,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张守英,女,汉族,1956年7月28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红星委10组。申请执行人张玉涛,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7组。被执行人王科林,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建新委7组。被执行人张淑华,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建新委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英、张玉涛与被执行人王科林、张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科林、张淑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民初2875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春明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