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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瑞君与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君,吴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3811号原告:何瑞君,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吴晓丽,女,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何瑞君与被告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何瑞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晓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瑞君撤回对吴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何瑞君负担。审判员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