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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484朱正贤与江阴市亨佳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贤,江阴市亨佳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484号申请执行人朱正贤,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包燕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亨佳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15370844,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西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徐伟刚,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正贤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亨佳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4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亨佳公司应给付朱正贤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33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3125元。因被执行人亨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正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亨佳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亨佳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西路15-2号无证房产(面积1215.95平方米)和车床等设备,本院另案中在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其有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13日苏B×××××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亨佳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朱正贤,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亨佳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亨佳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亨佳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亨佳公司虽有车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其有无证房产和设备,本院另案中在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正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亨佳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4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亨佳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朱正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