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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华,李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李新明,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现住浠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李新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62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雄 更多数据: